實體車身顏色與行照登記不符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
汽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
   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 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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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站有了新規定,只要是­車身有貼膜,不管是引擎蓋或車頂還是車尾蓋、(以上任何單一處)
不論有沒有超過車身的三分之一,都必須要花錢換照,­在行照上加註改色。
2015/07附註 :
已向民間代驗所詢問過..若是在法定該驗車的日期內 變換了車色..
只須要在接受驗車時..讓民間代驗所 開立一張檢驗證明..
事後車主再自行到監理站 變更換發行照(200元)即可..
(好處是 : 車子並不需開到監理所受檢)

若不是在法定該驗車的日期內 而變換了車色..
車主就必須自行"將車開到"監理站受檢後..再換發行照..

當然車主換色後..要等到驗車時間到了..再一併到代驗所 受檢開證明也是可以
但就要多保佑自己這段時間上路不要遇到臨檢..
不然小心警察杯杯開罰單..

 

 

 

 

延伸閱讀 : 
tvbs news 貼膜取代烤漆 替愛車變裝 
https://toywork.pixnet.net/blog/post/4637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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