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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是公路監理機關頒發的車輛合法上路身分證明,車主不得任意塗抹,導致不能辨識號牌,以規避交通違規等,如有違反規定者,將依法受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日前曾有位民眾駕駛營業小客車經過本市三民區澄和路與澄清路時,因為塗抹汽車牌照,使得號牌不能辨識,經民眾檢舉,被警察依權責舉發車主塗抹汽車牌照不能辨識號牌的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提起申訴,經警方函復違規屬實,仍不服申請裁決具狀向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其汽車牌號是因為掉漆褪色,不是自己故意塗抹,從掛牌以來,這個車牌都沒有動過,車輛每半年檢驗皆通過,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該車輛之車牌原係白底紅字,其車牌之數字及英文字母字樣均已無法即刻、清楚的辨認該牌照,足認該車輛之牌照號碼已達不能清楚辨認其牌號之程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科以人民積極防止發生違規之義務,違反上開規定之人,除繳交罰鍰外,尚需配合監理機關改正其牌照之污損脫落現象。車主若知其所有之車輛車牌,有污損不能辨識之現象,即當主動除污、補漆或向監理機關重新請領車牌,而不得置若罔聞。因此認定車主確有塗抹汽車牌照不能辨識號牌之交通違規,故判決其敗訴,需繳交違規罰鍰3,000元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車輛號牌具有辨識車輛之效果,當交通違規或事故發生時,具有追查、究責等功能,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維護相當重要。所以,立法課以汽車所有人「應保持其號牌具可辨識性」之責,明訂不得塗抹汽車牌照使號牌不能辨識,以免危害交通秩序或行車安全。再次提醒車主請檢視車輛車牌,倘有污損不能辨識之情形,當主動除污、補漆或向監理機關重新請領車牌,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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