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超過多少測值, 才會被吊銷駕照處分?拒絕測試被舉發應如何處理?
(1)自102年3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加重酒後違規駕車處罰罰鍰,由原先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提高為 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
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並將自6月13日生效施行,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配合修正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規定各類駕駛人其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由現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05%),修正為 更嚴格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並將與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同日生效施行。
酒駕 違規案件須結清全部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違 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紅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記點或駕照吊扣(銷),俟司法機關判決後再行繳納罰鍰。
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如下:
酒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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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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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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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0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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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0日以上
60日以內繳納 |
逾期60日以上
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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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未逾0.2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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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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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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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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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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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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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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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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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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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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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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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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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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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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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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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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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滿0.4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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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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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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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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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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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0
|
小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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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0
|
32,000
|
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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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
|
|
大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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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0
|
37,000
|
44,000
|
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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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4mg/L未滿0.5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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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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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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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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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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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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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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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0
|
56,500
|
66,700
|
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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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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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0
|
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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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00
|
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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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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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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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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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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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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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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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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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0
|
81,500
|
90,000
|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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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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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00
|
86,000
|
90,000
|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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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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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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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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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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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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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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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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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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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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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或酒駕發生事故者優先移送依刑事法律論處,除罰鍰外,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受吊扣銷駕駛執照處分;如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之裁判確定者,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罰鍰裁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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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者吊扣駕照1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 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
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 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4)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5)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 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
(6)依據100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撤銷,即得依違反行政法上業務規 定裁處。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 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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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新: 2015/9/1 09:55
- 資料檢視: 2015/10/7 14:39
- 資料維護: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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