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9/03 

這世代因資訊發達,車輛檢驗資訊的透明揭露,車主對於自身及道路上車輛有了更多的瞭解及要求。近期常接獲民眾檢舉,車輛後保險桿反光片加裝燈光,與煞車燈連動,嚴重影響後方駕駛視線。經舉發後車主需於到案日前,至監理所(站)辦理臨時檢驗,逾期未檢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900至1800元,逾期6個月註銷牌照


高雄區監理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牌之汽車應於指定位置加裝反光片,且反光顏色應為紅色車輛若未依規定安裝即屬違規,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高雄區監理所梁郭所長提醒您,反光片是為了提醒用路人注意,當晚上停在路邊引擎熄火時能讓經過汽機車的車燈照射反光提醒用途,若將反光片改成燈光,夜晚停在路邊因熄火而無作用,反而失去效用,千萬不要本末倒置了。

 

https://168.motc.gov.tw/theme/news/post/1906121102149?fbclid=IwAR1-uhd1QSKeXCPmByK9jqLIWuyOvSgny15zb2DD5GtUveCDrKq8umiCmKY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5z3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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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ARTC有這項規定

4-.13 後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rear retro-reflector,non-triangular):適用於汽車。若拖車裝置本項目可與其他後方燈具組合,本規定亦適用。
4-.13-.1 數量應為兩個,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反光標誌」規定之IA或IB類反光標誌。若不影響原本規定需安裝之燈光與標誌之有效性時,可允許額外安裝反光標誌及反光識別材料。
4-.13-.2 反光顏色應為紅色。
4-.13-.3 裝設位置:車輛後方。
4-.13-.3.1 寬度:沿參考軸方向,照明面(反光)相對車輛縱向中心面最遠處之邊緣與車身最外緣距離應小於四00公釐。M1及N1以外之車輛沿參考軸方向兩外表面內緣間距應不小於六00公釐,全寬小於一三00公釐時該距離可降為四00公釐。
4-.13-.3.2 高度:距地高在車輛無負載狀態時應在二五0至九00公釐之間;若車身形狀無法使其維持於九00公釐時得為一五00公釐。
4-.13-.4 幾何可視性:
4-.13-.4.1 水平角:朝內外各為三0度。
4-.13-.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方各為一0度,若反光標誌之距地高在車輛無負載狀態時小於七五0公釐,則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減為五度。

轉載自A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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