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2/11/30 15:57



男拾手機強索報酬 嗆不給錢放回淋雨

自由時報 – 2012年11月30日 上午4:50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眼鏡男拾到手機多日,不送警局,卻連絡女失主索3成酬勞,女失主答應付酬後碰面劈頭就嗆「我已報警」,還問「若沒答應你,是不是就不會把手機拿來?」男答「那我就放回原處嘛」,若沒酬勞,「那我乾脆丟在那邊讓雨淋壞」,唇槍舌劍過程PO上網;律師林俊峰說,男子此舉已涉恐嚇取財罪嫌,可處5年以下徒刑。

律師︰男涉恐嚇取財罪嫌

YouTube前天有一段影片,標題「撿到手機不送派出所,還說不給錢就丟回去」,網友說「前兩天掉了手機,狂打了幾十通電話,今天終於有撿到的人回電,卻是這副德性,台灣人到底怎麼了?」

影片中,眼鏡男說「我說要還給妳,妳緊張什麼啊?」女失主說「我只是要提醒你,我已經報警了」,此話一出,眼鏡男瞬間變臉,化身激動哥問她「為什麼?為什麼?」

眼鏡男說「我要還給妳啊,我沒有誠意還給妳,我幹嘛還打電話主動聯絡妳,我乾脆就把手機關掉,放回原處就好了啊」,聽到「誠意」,女失主反駁「但是你跟我要錢啊!」眼鏡男微愣即說「合理啊,報酬3成啊,而且妳也答應了啊,妳也承諾我了啊。」

女答應給錢 見面說已報警

女子說「因為我怕你不送過來…撿到手機的人通常會送到派出所啊」,眼鏡男回「對啊,那我聯絡妳不好嗎?」片尾,只見眼鏡男靠近女子,在鏡頭外伸出手,應該是還她手機,隨即悻悻然轉身離去,因畫面未及於手部,看不出眼鏡男有沒有拿到酬勞。

警方表示,眼鏡男此舉有恐嚇取財的罪嫌,民眾拾獲遺失物,若想索報酬,應送到派出所,由警方通知失主,再商討是否給付報酬金,不可私下向失主索酬。

曾任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提醒,目前已修法,拾獲遺失物索取報酬不得超過1成,而非3成;男子向失主要錢,若不給就不還,涉侵占罪,若男子說「不給錢,就放回原處讓它被雨淋壞」,並因而拿到錢後才交還,則觸犯恐嚇取財罪嫌。

對眼鏡男的行為,網友反應兩極,網友ducklin.yaya說「還開口要3成?早就改1成了好不好,沒有第一時間拿去派出所或通知失主,也不符合1成 報酬的」;lhh123說「男的要錢要的很誇張,但女失主一見面開口就說有報警還錄影,好像是釣魚」;ljay1211說「一臉就是要錢要錢的,台灣社會病了!」





「三成哥」撿三星手機要報酬 嗆不給錢就放回原處

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網路最近熱傳一段影片,再度觸及民法「三成條款」的道德與法律界線。一位遺失三星智慧型手機的失主,錄下與撿到手機男子「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過程。撿到手機的「三成哥」除了跟失主索取三成報酬,也坦言如果失主不願意給錢就把手機放回原處。

 

▲三成哥要三成,失主錄影報警,網友熱烈討論誰對誰錯。(圖/翻攝YouTube)

針對現行《民法》第805條留置權規定,撿到遺失物得向失主索取3成報酬經常引發爭議。立法院5月29日上午三讀通過修正草案,拾得人最多只能請求1成酬謝金;且如果失物者為中低收入戶、接受急難救助者等得以免付。

而民法第805條規定,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索討遺失物財產3/10,卻還是不斷在台灣社會造成爭議。拍下這段影片的女子在電話中答應給對方報酬,但是在拿回手機時也告訴「三成哥」,除了將過程側錄也已報警。

三成哥認為,自己符合民法805條的規定,要求三成是合理的,不然他大可以把手機留在原處,讓雨淋濕手機。

失主則不滿地回應,她會報警是因為不知道誰撿走手機,而且對三成哥的態度,言談中也表達出不能接受的情緒。最後失主還是把報酬拿給對方,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各自帶著不滿的情緒離開。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撿到手機的男子應該先將把東西交給警方,才能要求留置權。根據民法第930條:「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而民法第72條也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節錄影片對話過程 (約至影片50秒處)

失主:OK啊!我只是提醒你,我已經報警了。

三成哥:為什麼!為什麼!

失主:因為手機掉了,我報警,我不知道發生是給誰拿去了。

三成哥:對啊!我要還給你,我沒有誠意還給你,我幹嘛還打電話主動聯絡你,乾脆把手機關掉,放回原處就好了啊。

失主:但是你跟我要錢啊!

三成哥:合理的啊!報酬的三成啊!而且你也答應,你也承諾我啦!

失主:我是說OK好啊,反正我已經就錄下來,然後我報警了,好,我錢會給你,但是你的態度這樣,我不知道

三成哥:什麼我的態度,那你要我怎麼樣!我要跪下來說「你趕快過來拿!你趕快過來拿!」

●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第804條: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民法第805條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原文網址: 「三成哥」撿三星手機要報酬 嗆不給錢就放回原處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29/133401.htm#ixzz2DgvD8a2o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影片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nimation/archive/index/20121130/3467510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WORK 的頭像
    WORK

    妖工匠 使用說明書

    WO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